自媒體廣告版位租用媒合合約
本自媒體廣告版位租用媒合系統,係為媒合旅行社及自媒體人,使旅行社得刊登廣告於自媒體廣告版位之系統。
您註冊使用本系統之前,請詳閱本自媒體廣告版位租用媒合合約(下稱:「本合約」)。您勾選「同意」及繼續使用本系統之行為,即為同意接受以「自媒體人」之身分成為本合約之一方,遵守本合約之約定。
本合約由您(自媒體人)與大澤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締結,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名詞定義)
本合約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 「本系統」:由本公司建置、維護、經營之自媒體廣告版位租用媒合系統,供廣告主及自媒體人註冊申請使用,用以媒合廣告主的廣告刊登於廣告版位。
- 「廣告主」:在本系統中提供旅遊行程廣告頁面的旅行社。
- 「旅遊行程廣告頁面」:在本系統中由廣告主發布的旅遊行程介紹說明頁面。
- 「自媒體人」:即您。在本系統中出租廣告版位供廣告主刊登廣告之個人、機構或公司。
- 「廣告版位」:在網際網路的媒體上受自媒體人控制的影音、圖片、文字區塊,供廣告主露出廣告者。
- 「廣告」:廣告版位中刊登的影音、圖片或文字,包含一個帶有自媒體人識別碼的超鏈結,以連結至旅遊廣告行程頁面者。
- 「自媒體人識別碼」:自媒體人於本系統完成註冊程序後,由本系統生成、授予自媒體人,用以識別自媒體人之代碼。
- 「網路訪客」:訪問自媒體人的媒體及閱覽自媒體人的影音、圖片或文字資料者。
- 「實體客戶」:非通過旅遊廣告行程頁面填寫資料,而由自媒體人以其它方式媒介給廣告主之客戶。
- 「有效訂單」:網路訪客點擊廣告並於旅遊廣告行程頁面填寫訂單或諮詢表單(即訂單或諮詢表單由本系統標註自媒體人識別碼者)或實體客戶通過自媒體人媒介而簽訂之旅遊合約,且完成實際旅遊行程者。為免疑義,同一行程與網路訪客同行者,其旅費計入有效訂單。
- 「有效訂單出團人數」:有效訂單中完成實際旅遊行程之人數。
- 「廣告版位租金」: 依「有效訂單出團人數」結算,每筆單價為網路訪客或實體客戶下單當時設定於廣告旅遊行程頁面之廣告版位租金單價(內含公司、機構自媒體人之營業稅,及個人自媒體人之代扣所得稅及補充健保費)。
第二條(法律關係)
- 本系統為廣告刊登媒合系統,經本系統媒合之各廣告刊登關係,為各該旅遊行程廣告頁面之廣告主與自媒體人之間直接締結廣告版位租用合約之關係,自媒體人為出租人,廣告主為承租人。自媒體人承諾以本合約約定之方式及規範刊登廣告於其廣告版位,廣告主承諾依本合約約定之條件及程序支付廣告版位租金予自媒體人。
- 本公司、廣告主及自媒體人為獨立簽約方,任一方皆不為其他任一方之代表人、代理人、經理人、雇員或履行輔助人。本公司不對廣告主及自媒體人之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廣告刊登)
- 自媒體人得依其意願隨時提供或停止提供廣告版位。
- 自媒體人提供廣告版位時,應同時為廣告主製作廣告,以連結至旅遊行程廣告頁面。自媒體人製作廣告時,應自行確認廣告包含自媒體人識別碼。因廣告格式或內容錯誤(包括未包含自媒體人識別碼、旅遊行程價格錯誤)所致之不利益,由自媒體人自行承擔。
- 自媒體人應確保廣告之製作及發布合於法令及廣告版位所屬媒體平台之相關規範,不得侵害廣告主、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商譽、名譽或其它權利。但自媒體人為製作廣告及其它促進廣告效果之影音圖文所需,得合理使用旅遊行程廣告頁面之影音圖文資料。
第四條(旅遊行程)
- 旅遊行程廣告頁面由廣告主自主維護。自媒體人認知並同意廣告主得隨時更新或撤下其旅遊行程廣告頁面。
- 自媒體人認知並同意廣告主得自主決定接受或拒絕網路訪客之諮詢單或訂單,並得自主決定接受或拒絕實體客戶簽訂訂單。
- 網路訪客與廣告主之間及實體客戶與廣告主之間就旅遊行程所為之合約締結、合約履行或合約糾紛等,由簽約各方自行依合約處理,與自媒體人無涉。
第五條(廣告版位租金)
- 本合約約定之廣告版位租金,由本系統依照廣告主之旅遊行程出團完成紀錄,統計呈現於本系統查詢頁面中。
- 本合約約定之廣告版位租金按月結算,以系統紀錄的當月廣告版位租金合計金額為結算金額。本公司將於每月十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自媒體人結算金額。
- 自媒體人為應開立發票之公司或機構時,應於當月十五日前就前項結算金額開立以廣告主為收票人之發票,掃描給本公司之後,正本寄送至本公司。廣告主將於該月月底前匯款至自媒體人依第六項開立之銀行帳戶。
- 自媒體人為前項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時,應於當月十五日前就前項結算金額簽署廣告主開立之勞務報酬單,掃描給本公司之後,正本寄送至本公司。廣告主將於該月月底前依第二項之結算金額,依法扣除代扣所得稅及補充健保費等稅費(如有)後,將扣除後之餘額匯款至自媒體人依第六項開立之銀行帳戶。
- 自媒體人未於前二項期限提供發票或勞務報酬單者,將於自媒體人提供發票或勞務報酬單後支付;其提供日期在該月十五日以前者,於該月二十五日支付;其提供日期晚於該月十五日者,於該月之次月支付。
- 為收受廣告版位租金,自媒體人同意依本系統之指示完成特定銀行帳戶之開戶作業,並提供本系統指示之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存摺影本等。自媒體人未完成指示之開戶作業或未提供指示之相關文件者,視同放棄廣告版位租金請求權。
第六條(系統使用)
- 自媒體人同意依本系統之說明及指示,正當使用本系統,不得以任何本系統未明示之方式操作本系統、取得本系統資料、障害本系統正常運作或影響他人使用本系統。
- 自媒體人應妥善保護其登入帳號及密碼,不得將其揭露或提供給第三人使用。
- 自媒體人違反前二項約定者,應承擔因此所致之不利益;其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因此受有損失者,由自媒體人負完全賠償責任;其行為違反法令規定者,自媒體人應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 本公司承諾盡最大努力維持本系統之正常運作。但自媒體人認知因網際網路之特性,本系統仍可能發生因網路斷線、網域名稱解析問題或其它原因而無法正常運作,並同意對本系統無法正常運作之情形放棄對本公司之賠償請求權。
第七條(智慧財產權)
- 本系統之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著作權等,歸本公司所有。除本合約授權之使用外,非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自媒體人不得為任何其它之使用。
- 旅遊行程廣告頁面之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著作權等,歸廣告主所有。除本合約授權之使用外,非經廣告主事先書面同意,自媒體人不得為任何其它之使用。
- 自媒體人製作之廣告及其它促進廣告效果之影音圖文資料,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著作權等,歸自媒體人所有。非經自媒體人事先書面同意,本公司及廣告主不得為任何其它之使用。
第八條(保密義務)
- 雙方承諾對其在履行本合約過程中所取得或知悉的他方及廣告主商業秘密及非公開資訊予以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或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揭露。
- 雙方承諾對其在履行本合約過程中所取得或知悉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僅得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的範圍內,用於為網路訪客完成旅遊行程報名或諮詢及為實體客戶完成旅遊合約簽訂。
- 本公司承諾對其在履行本合約過程中所取得或知悉的自媒體人之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僅得為提供本系統服務所需或為廣告主支付廣告版位租金所需而使用該個人資料。其使用方式包含依法令規定或政府機關要求而向政府機關提供該個人資料。
第九條(合約期間及終止)
- 本合約有限期間自自媒體人勾選同意之日起,至生效日當月月底為止。本合約到期前一週,雙方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本合約期限自動延期一個月。再到期時,亦同。
- 本合約期間內,任一方皆得隨時以電子郵件通知他方終止本合約。
- 本合約期間內,任一方有違約情事,且違約情事為可改正者時,他方得以電子郵件請求違約方改正,包含採取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違約情事為不可改正者,或違約方未於七日內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他方得以電子郵件通知立即終止本合約。
- 本合約終止日前發生之諮詢單、訂單及旅遊合約,自媒體人仍得於本合約終止後,依第五條之約定向廣告主請求廣告版位租金。但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終止本合約者,自媒體人喪失對廣告主主張任何未支付之廣告版位租金的請求權。為免疑義,本合約終止日後因自媒體人之廣告發生之諮詢單、訂單,廣告主無支付廣告版位租金之義務。
- 自本合約終止日起,本公司得停止自媒體人使用本系統之權利。
- 本合約之終止,不影響受損害方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十條(合約修改)
- 本公司得隨時依經營、業務及市場狀況修改本合約。合約之修改,將發送電子郵件通知自媒體人,並於自媒體人登入本系統時發出提醒通知。
- 自媒體人接收前項電子郵件通知及/或系統提醒通知後,繼續使用本系統者,即為同意接受本合約之修改。自媒體人拒絕接受本合約之修改者,應停止使用本系統。
- 本公司應於本系統中保存最新版本的本合約,以供自媒體人得隨時查閱。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雙方因本合約引起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一週仍協商不成時,任一方皆得向法院起訴。雙方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